丹東市龍富源紅豆杉種植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2018年6月6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化程度,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增加成員收入,促進聯合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聯合社名稱:丹東市龍富源紅豆杉種植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聯合社地址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區同興鎮龍母村十組,郵政編碼: 118001.理事長為聯合社法定代表人,聯合社法定代表人紀永典。
第三條 聯合社是以農業產業為基礎,資本為紐帶,聯合合作為核心,助農增收為目標,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等自愿組成的經濟聯合體。聯合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四條 聯合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聯合社成員以其成員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聯合社承擔責任。
第五條 聯合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組織采購、供應成員種植苗木、花卉所需的生產資料;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的產品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信息咨詢服務。
聯合社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調整經營范圍,但須經聯合社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二章成員出資
第七條 聯合社出資方式為貨幣。由五個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成員出資額為人民幣280萬元。
成員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聯合社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全體成員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九條 聯合社成立后,應當向成員簽發成員證書。
第十條 聯合社的成員出資不能轉讓,只能申請由聯合社回購部份出資,也可以申請退社,退回全部出資。第三章成員
第十一條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規?;蚪洜I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請加入聯合社,經批準成為成員。聯合社成員以專業合作社為主體,專業合作社至少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二條 聯合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以下內容:
(一)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量化為該成員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財產的份額。
聯合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財產,作為聯合社的財產,按出資比例量化到每個成員。
第十三條 成員入社的程序:
(一)提交入社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批復:
(四)發放成員證書。
第十四條 成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出資比例分享聯合社盈余
(二)參加成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聯合社新增成員出資時,優先按照其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四)參加聯合社舉辦的與之相關的各種經營活動;
(五)查閱聯合社會計帳簿,查閱、復制聯合社章程、成員大會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六)對聯合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七)自由提出退社申請,依照章程規定退出聯合社:
(八)聯合社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聯合社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聯合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聯合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聯合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聯合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聯合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聯合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嚴格履行與聯合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聯合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聯合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聯合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按出資比例承擔聯合社的經營虧損:
(七)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成員退社應在年度終了6個月前提交書面申請,由聯合社辦理退社手續,收回成員證書。成員退社,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獲得國家財政補助量化到成員份額除外)。如聯合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成員證書: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不參加聯合社活動,情節嚴重的:
(二)給聯合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 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聯合杜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獲得國家財政補助量化到成員分額除外)。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聯合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聯合社的Z高權力機構是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的職責:
(一)審議、修改聯合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四)審議聯合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聯合社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Z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第二十條 成員大會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分類表決制。
聯合社在保障成員基本權利方面,對所議事項表決實行一員一票制:
(一)審議、修改聯合社章程;
(二)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三)選舉和黑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執行監事);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聯合社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上述事項須經在1/2以上成員表決通過。但對聯合社修改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貸本以及聯合社合并、分立、解散作出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成員通過。
聯合社在內部管理、業務經營、人事安排、項目投資等經營活動事項方面,實行票決制:
(一)審議、修改聯合社各項規章制度:
(二)審議聯合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三)審議批準平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四)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五)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上述事項須經1/2以上表決權的成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合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監事會在30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聯合社設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 副理事長1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聯合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聯合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聯合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聯合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聯合社理事長或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井經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理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聯合社設經理,對理事會負責。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聯合社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聯合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聯合社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聯合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聯合社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聯合杜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聯合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聯合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理事會同意,將聯合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聯合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聯合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聯合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條 聯合社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是聯合社的監督機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聯合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卸任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三年內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聯合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聯合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決議應書面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接到通知應15日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票。監事會應當有1/2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各項決議應當經1/2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聯合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聯合社的財務、會計制度。嚴格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核算生產經營和管理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五條 聯合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 聯合社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每月10 日前將重要財務數據公示。
第三十七條 本年全部收入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即為本年盈余。本年盈余彌補虧損即后即為可分配盈余。
第三十八條 聯合社從本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5%的公益金,用于成員技術培訓、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培訓以及聯合社文化建設。
第三十九條 聯合社從本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5%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一條 聯合社經營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負責聯合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實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
第六章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條 聯合社與其他同類聯合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井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聯合社承繼。
第四十四條 聯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聯合社成員少于二名: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聯合社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聯合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聯合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依法組建清算組進行清算:聯合社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成員大會大會確認,并報送工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公告聯合社終止。
第四十六條 聯合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由聯合社成員組成,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四十八條 聯合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其他債務;
(四)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五)按清靠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聯合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清破產。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聯合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書面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也可采取報刊、電視方式發布。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一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聯合社理事會負責解釋。